第十八條食品標識不得標注下列內容:
標準法規
食品標識管理規定(二)
第十七條食品在其名稱或者說明中標注“營養”、“強化”字樣的,應當按照國家標準有關規定,標注該食品的營養素和熱量,并符合國家標準規定的定量標示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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